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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谁来支付工伤保险?在法律政策框架内解决

发布时间: 2021-11-17 作者:宁夏实验室建设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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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残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企业无力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职工难以领取伤残津贴。面对这起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受害员工诉求正当合理的案件,检察官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寻求解决问题的良策-

企业停产,工伤保险谁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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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因工伤事故致四级伤残,公司停产。工伤保险无人缴纳,伤残津贴难以领取。医保中心起诉失败后,冯某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没想到,事情出现了转机...

企业工伤后停产。

停止伤残津贴并起诉医保中心

64岁的冯某某,原是山西某建材制造公司的电工。2014年5月10日,建材公司厂房在维修过程中失控,撞向正在电路工作的冯某某,造成人员受伤。医院诊断为右下肢挤压伤、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骨盆骨折、尿道损伤。

2015年1月,经山西省阳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冯某某构成四级伤残。四级残疾意味着失去工作能力,将辞去工作。冯某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受伤前每月领工资3500元,受伤后每月只享受120元的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困扰家庭的工伤保险思想。根据规定,参保职工经认定为工伤后,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2016年6月30日,阳泉市某区医保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一次性支付冯某某工伤保险待遇150,668.05元,包括理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津贴、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伤残津贴。自建材公司为冯某某投保至2016年7月,公司停止缴纳工伤保险,此后医保中心未支付伤残津贴。从此,冯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2017年10月,冯某某向襄阳市某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建材公司支付其伤残津贴。法院在说明法律原则并建议撤诉后,冯某某将医保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2016年7月以后的工伤赔偿义务。

法院以“冯某某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向医保中心申请垫付”为由驳回诉讼,冯某某不得不提前向医保中心提交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并于2017年8月退休后补交养老待遇差额申请,希望工伤待遇能尽快落实到位。

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福利措施。然而,在实践中,预付款和回收的失败一直是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的工作难点。因建材公司工伤保险缴费中断,医保中心决定不提前缴费。无奈之下,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再次被驳回。之后,冯某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驳回诉讼后申请监督

办案组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实。

在阳泉市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案件评查期间,冯某某一案进入了检察官的视野。在向冯某某了解情况时,检察官了解到冯某某也在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检察监督实现自己的诉求。但是,对于法院驳回的几个案件,检察院能不能帮忙?申请监管后,冯的心里充满了不确定。

检察官在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后,发现冯某某向建材公司索要后无法证明其拒不支付伤残津贴,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伤残津贴的证明材料,法院判决并无明显不当。

但从冯某某的角度考虑,其上诉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如果只是简单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冯心中的尴尬永远无法解决。根据办案检察官的汇报,阳泉市检察院成立了以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存庆为首的办案组,决定对本案行政争议进行实质性解决,并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寻求化解矛盾、维护冯某某合法权益的良好途径。

办案组经过与当事人多次沟通,深入冯某家中,了解到冯某伤情恢复不尽如人意。长期不能站立行走,冯某某需要妻子长期陪伴。此外,多年来,他花费了大量的交通和诉讼费用来申请残疾福利。两个孩子都成了独立家庭,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办案检察官多次到社保部门了解工伤待遇和垫付费用的政策法规,听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工伤保险相关政策法规的专业解读,对案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更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在完成大量调查核实后,阳泉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了充分讨论,打破了办案团队“单兵作战”的刻板印象,打开了思考问题的多个视角。

达成共识的公开听证会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工伤待遇。

鉴于涉及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在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确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公平合理、公正合理”的情况。阳泉市检察院决定改变以往“坐庭办案”的模式,借助“外脑”,于今年6月10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面对面陈述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法理,共同推动行政争议彻底、有效、妥善解决。

听证会上,冯某某因行动不便委托妻儿到场表达诉求,医保中心相关人员也发表了意见。随后,听证员充分讨论了医疗中心在2016年8月以后是否有义务提前支付冯某某的伤残津贴,是否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已参保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企业确实拒不缴纳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申请,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冯某某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医保中心在未明确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的情况下,作出不予提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不符合规定,使工伤职工维权困难。”

……

经过充分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冯某某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先行赔付义务。某区工伤保险中心

(机构改革后负责工伤保险业务)当场承诺案件将重新审查。

随后,冯某某的妻子和子女代表冯某某,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再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了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我们监督的目的是真正解决老百姓的问题。只有赔付到位,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矛盾,有效解决冯某某无法工作带来的生活困扰。”张存庆说。

听证会后,阳泉市检察院继续跟进此案,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沟通协调,督促冯某某的诉求尽快得到解决。

■检察官的陈述

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被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的,可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的待遇包括: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针对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情形,《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专门规定,工伤职工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预缴工伤保险待遇。

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缴暂行办法》都是出于对工伤职工的救济和保护。本案中,当法院的判决没有明显不当,当事人冯某某的上诉合理合法时,检察机关并未办理,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而是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为申请人与工伤保险支付机构搭建沟通平台,引导各方寻求解决争议的.佳途径。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有真正的获得感,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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